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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的生存权

乔纳森·霍洛维茨将哈克的提议描述为“危险的”,因为它将“为各国更经常地依赖国际人道法的目标确定和拘留规则开辟道路”。霍洛维茨担心的是,这些规则比国际人权法下的规则更宽松,或者至少更容易被操纵。黛博拉·珀尔斯坦也表达了类似的担忧。在她看来,“从法律上讲,不可能调和基本人权法禁止杀人的规定与基本[国际人道法]接受杀人作为第一手段的规定。”在这里,霍洛维茨和珀尔斯坦反对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因为他们认为这将允许更多剥夺生命和自由。值得称赞的是,哈克试图将制度选择与实质性规则区分开来。他本想留下一个问题,即在他的提议下,哪些行为准则将适用。但这些问题是制度选择辩论中所涉及的很大一部分。人们坚持采用(或不采用)某种特定的制度,因为他们担心该决定的实质性后果。

这种担忧在某种程度上是可以理解

 

显然,国际人道法规则对于在自认为有组织 WhatsApp 号码数据 的武装团体之间发生的高强度冲突中针对人员的制裁比适用于传统执法环境的国际人权法规则更为宽松。但这些是简单的案例,并不是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的真正问题。例如,很少有人会认为打击所谓的伊拉克和叙利亚伊斯兰国的联盟应该受到执法规则的约束。同样,很少有人会说纽约市警察应该有权像在热战场上一样行事。

当我们跳出每个制度的典型背景时,事情就变得复杂了。这就是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代表着对可接受的行为准则的分歧。但这也是每个制度最不稳定和最有争议的地方。在这些背景下,认为制度选择决定或证明特定的实质性规则是错误的。

 

让我用国际人权法来说明这

 

国际人权法通常禁止国家使用致命武力,除非作为遏制迫在眉睫的威 日益壮大的全球播客 胁的最后手段。该标准适用于执法环境,在这些环境中,国家拥有相当大的局势控制权,威胁相对较小。但正如它倾向于表达的那样,即使在这些环境中,该标准也没有完全捕捉到国际人权法的事实特异性。特别是,“最后手段”的要求并不意味着国家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必须寻求所有可用的替代方案。相反,人权机构通常将这一要求应用于国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避免夺走生命。

例如,在Bubbins v. United Kingdom案中,欧洲人权法院 (ECHR) 裁定,英国警方合法杀死了一名拒绝撤离公寓的看似持有武器的入侵者。尽管警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方并未采取一切可用的预防措施来避免剥夺入侵者的生命,但他们的行动是合法的。警方没有使用经过训练的谈判人员来试图结束围攻,也没有让嫌疑人逃跑,然后在他措手不及的时候试图抓捕他。这两种选择对警方来说都是可行的,而且很可能都会降低入侵者的生命风险。尽管警方放弃了这两种选择,但他们的行动仍然是合法的,因为他们采取了合理的行动来降低生命风险而不损害警方的任务。他们在公寓周围设立了警戒线,使用泛光灯来增强能见度,警告邻居留在室内,鼓励入侵者投降,等等。可以肯定的是,人们可能对某些措施(在本例中,使用受过训练的谈判人员)是否合理放弃或是否应该采取存在分歧。但这是IHRL 的调查。它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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