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么,至少,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之争并不是真正的行动所在。行动在于为既不像传统执法模式也不像传统武装冲突模式的情况制定行为准则。为了制定这些行为准则,我们可能会借鉴国际人道法和/或国际人权法。但我们不应假设政权选择决定了结果。
我猜想许多读者会坚持认为在
定义适当的行为准则之前,确定适用的制度仍然是 目标电话号码或电话营销数据 有用或必要的。这些读者可能会声称,即使制度选择不一定会导致特定的结果,但它可能会在某个方向上发挥作用,或帮助我们提出实质性问题。那些认为更宽松的规则更合适的倡导者可能会推动国际人道法,而那些寻求更严格规则的人可能会推动国际人权法。我理解这种冲动,但我认为它有真正的代价。坚持制度选择决定实质性结果会使每个制度的内容在其主要背景下发展时具体化,并使法律更难适应新的环境——包括现在使用武装力量的许多环境。
举个例子
尽管人们普遍认为国际人道法允许国家将非国家武装人员作为第一选择,但有人 认为,国际人道法最好解释为要求在可行的情况下进行捕获。许多反对更严格解释的人担心将其应用于活跃的战场,因为这可能会“给瞄准过程注入潜在的致命犹豫”。换句话说,他们认为,如果国际人道法适用,它在活跃的战场上和在其他环境中的要求是一样的,即使国家在其他环境中可以合理地捕获人员,而不会给自己的特工或任务带来太大风险。国际人道法与国际人权法框架强化了这一假设,表明制度选择最终决定了实质性规则。相比之下,强调每 电子邮件营销指标实用指南 个制度中的规则在具体情况下都是可变的,这将使在情况需要时更容易要求更严格的解释——在某些但不是所有适用国际人道法的情况下。
其次,基本法以对国际法的开放性和承诺(“Völkerrechtsfreundlichkeit”)为根基,这在多项规定中均有体现,并自此成为联邦外交委 印度尼西亚号码列表 会法理学的固有要素(仅见2004 年 10 月 14 日第二参议院命令 – 2 BvR 1481/04 -,第 33 段)。虽然可以说,战时法并不赋予个人因违反其规范而获得赔偿的次要权利,但毫无疑问,其中某些规定专门针对个人的保护,使其直接享有此类权利。我认为,基本法对国际法的承诺要求以充分执行国际法命令的方式解释条款。国家责任制度是一种工具,具有促进遵守战时法规范、减轻外交保护制度的缺陷并最终赋予个人权力的潜力。应以这种方式使用它。